区本级监督处罚
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 采购单位
二、行政相对人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财罚【2022】55号
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违反《政府采购法》法律法规
六、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部分关于采购执行问题的规定。
七、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八、行政处罚类型:警告
九、处罚内容:给予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罚款金额(元):
十一、处罚决定日期:2022-07-05
十二、处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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