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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规范多频次、小额度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反复研究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厅起草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正确理解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对《细则》作出如下政策解读:

    一、《细则》出台背景

    长期以来,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存在大量单次采购金额小、不同采购主体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需求,例如采购计算机软件、汽车维修和加油等。这类采购不同于单一项目采购,难以适用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目前一般通过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来实施。这种做法为小额零星采购活动提供了便利,但也因缺乏专门的制度规范,暴露出一些问题,社会多有反映。比如有的以资格入围方式选定供应商,造成市场分割,影响公平竞争,有的搞政府采购专供产品,采购价格远超市场价,还有的在设备采购中以本机低价入围,后续耗材价格却远超市场价格。为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自治区财政厅研究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并多次征求了自治区财政厅各处室、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利益相关方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经多轮修改,形成了此《细则》。

    二、《细则》出台意义

    《细则》的出台有利于推动我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的小额度、多频次采购活动,杜绝采购人私自设立供应商资格库、备选库、名录库,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共六章一百一十四条,主要明确了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总体原则、一般规定、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及法律责任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细则》规定,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前款所称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夏政府采购中心)。前款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具体包括: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税务、财务、技术、会计、审计、绩效评价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3.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4.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政策落实

    1.绿色采购政策。《细则》明确,框架协议采购应当落实绿色采购政策,对实施强制采购或者执行强制性绿色采购标准的品目,应当将符合绿色采购政策作为实质性要求,对实施优先采购或者执行推荐性绿色采购标准的品目,应当在评审时给予相关供应商评审优惠。

    2.本国产品政策。《细则》明确,框架协议货物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产品,对检测、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确需采购进口的,应当在框架协议采购方案、征集公告及征集文件中予以明确,可以不限制进口产品入围,未予明确的,进口产品不得入围。

    3.中小企业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框架协议采购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征集人应当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多家小微企业分包(项目主体不可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征集人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可以凭借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三)关于采购方式

    《细则》规定,框架协议采购包括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1.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情形,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后,除经过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得增加协议供应商的框架协议采购。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框架协议采购的主要形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情形外,框架协议采购应当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2.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框架协议条件,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的框架协议采购。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不宜淘汰供应商的,或者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下且不宜淘汰供应商的;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能够确定统一付费标准,因地域等服务便利性要求,需要接纳所有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以供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四)关于采购程序

    《细则》明确,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包括征集、响应、开标、评审、入围、采购合同的授予及履行等流程,其中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包括直接选定、二次竞价和顺序轮候。

    《细则》明确,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由征集人应当发布征集公告,邀请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在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供应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入围供应商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可以随时申请退出框架协议。

    (五)关于法律责任

    《细则》规定,主管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违反《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经责令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入围结果或者成交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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