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 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 为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障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包括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所称电子交易活动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交易的各方主体)以数据电文等形式,依托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依法开展的政府采购交易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应当在参加电子交易活动前,按规定完成电子交易平台上的身份认证,并对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指导全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工作,监督管理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各市、县(区)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 第二章 电子交易平台 第六条 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互联互通、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财政部门发布的标准文本等要求。 第七条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具备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便利性,能够实现交易全流程信息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数据共享,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的要求。 第八条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发布和保存有关政府采购数据信息; (三)实现规则控制、预警提示、数据分析和留痕管理; (四)提供财政部门及审计、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依法实施对政府采购项目全部交易过程监督、管理、监察、办案的注册登录使用权限和其他有关通道; (五)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九条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为各类政府采购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 第十条 电子交易平台不得限制或指定使用特定数字证书。电子交易平台及软件和工具应当免费提供给政府采购交易的各方主体使用,不得以技术、数据接口配套等为由要求购买指定工具软件等。 第十一条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潜在供应商免费获取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相关主体注册权限登录使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运行和安全管理规范,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十三条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验证初始录入信息的真实性,防范非授权操作,确保数据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保证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十四条 电子交易平台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者为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提供便利。 第三章 电子交易规则 第十五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编制、确认采购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公开或邀请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询价文件等)。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采购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应当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录入采购公告信息后,系统自动关联已在电子交易平台编制、确认好的采购文件,一并推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及电子交易平台发布,供社会公众查阅和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应当载明项目实行电子化交易、交易平台注册登录方式、采购文件获取及投标(响应)文件制作并上传的途径和方式等。 第十七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用推荐、随机抽取等方式邀请供应商的,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后,应当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录入采购公告信息后,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邀请书和采购文件。 对尚未注册使用电子交易平台的供应商,应当通过其他方式及时通知,并说明项目实行电子化交易、交易平台注册登录方式、采购文件获取及投标(响应)文件制作并上传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八条 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除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和举报事项外,电子交易平台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录入澄清或更正公告信息后,推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及电子交易平台发布。 采购文件若载明潜在供应商需自行关注相关公告信息的,不再另行通知;采购文件若载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将澄清或更正公告信息推送至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应当及时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获取信息。 第二十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资格预审。完成审核、签字确认后,提交生成资格预审报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参加资格预审的所有供应商发出该供应商的资格预审结果,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应当一并告知理由。 邀请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其发出采购文件;需要在通过资格预审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在电子交易平台进行随机抽取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其发出采购文件。 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名单和随机抽取确定的供应商名单应当保密,在发布项目中标(成交)公告或者废标(终止)公告时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和电子交易平台要求编制投标(响应)文件,进行电子签章确认后,加密生成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应当拒收并提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应当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电子交易平台收到投标(响应)文件后,应当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后,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电子交易平台应当拒收并提示。 第二十三条 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已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响应)文件。 第二十四条 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投标(响应)文件,不得调整修改投标(响应)文件内容及提交状态。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响应)文件后,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提交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投标(响应)文件,并在采购文件中对备份投标(响应)文件的制作、存储、密封作出规定,并明确供应商未按规定响应的后果。文件中未明确要求提供备份投标(响应)文件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供应商提交备份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投标(响应)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 第二十七条 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前,电子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成功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准时在线解密。给予供应商在线解密的方式和时间由采购文件规定,但解密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在线解密需供应商提供数字证书解密的,供应商应当确保数字证书已及时更新、信息完整、准确并能够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 投标(响应)文件按规定在线解密失败的,采购文件中已明确规定提供备份文件的,以供应商提供的备份投标(响应)文件作为依据,备份文件应与提交的加密文件保持一致。投标(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响应)文件自动失效。 采购文件中未明确规定提供备份文件的,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在线解密失败的,视为其放弃投标(响应),因供应商之外的原因造成的,供应商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对前款内容予以特别提示,并明确投标(响应)文件未按规定在线解密的风险和后果。 第二十九条 除因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投标(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外,供应商未能按时解密投标(响应)文件的或提供的备份投标(响应)文件也无法使用的,视为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无效。 第三十条 评审小组(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成员应当具备电子化交易评审能力。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并明确电子化评审的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相关评审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三十二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 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所有采购文件,依法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小组开展评审活动。 第三十三条 评审过程中,需要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审小组和供应商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给予供应商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供应商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涉及演示环节的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平台应当支持远程异地演示、PPT、FLASH、DEMO等多种类型在线演示或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演示方式。 第三十五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电子交易平台应当支持评审小组和供应商在线开展谈判、磋商等环节的采购活动,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规则和方式。 第三十六条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评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评审过程中,出现有效投标(响应)供应商不符合规定数量要求或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终止评审等情况,评审小组应当按规定在电子交易平台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据评审小组出具的说明材料,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向供应商提供其所投标(响应)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小组评审的汇总分数以及每位评审小组成员评审的总分数情况。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中依法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授权由评审小组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向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同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录入中标(成交)公告信息并发布。 第四十一条 电子交易活动结束后,政府采购相关主体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互相评价,评价结果实时共享至“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系统”。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依法发布合同公告。 第四十三条 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中止(终止)电子交易活动: (一)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如感染病毒、应用或数据库出错等)而无法正常使用的; (二)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存在潜在泄密危险的; (三)因停电、断网等原因,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实施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应当依法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和评审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 第四十五条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电子交易过程、数据信息来源等电子交易活动信息,妥善保存电子交易活动中的数据电文。保存期限自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采购结束之日以履约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其他原因导致未能按期履约验收的,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日起算。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有关档案,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电子档案形式保存,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提供可以获取电子交易档案和录音录像资料的渠道。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的,该部分档案可以采用纸质形式保存。 政府采购档案的归集、管理、使用和销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4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有关数据电文文本应当标准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发布的标准文本的要求。 第四章 远程异地评审 第四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方式。 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审是指依托电子交易平台,随机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的各地评审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在两个及以上的评审场地完成评审活动。 鼓励电子交易平台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审。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制定远程异地评审数据标准和场地设施标准。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根据标准开发建设和管理远程异地评审系统,配备和维护软硬件设施。不符合上述标准的电子交易平台不得开展远程异地评审。 第五十条 远程异地评审场地分为主场和副场,政府采购项目进场受理所在地的评审现场为主场,所在地以外的其他评审现场为副场。 第五十一条 主场主要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录入、评审专家抽取、在线评审等工作。副场主要配合主场为异地评审专家提供评审场地和相关设备,开展异地评审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及相关主体、电子交易平台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及审计、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监察。 财政部门及审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依法履行职责外,不得干预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并应遵守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内容纳入内控制度,对其业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的实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操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整改,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相关主体应当按规定真实、准确、全面录入身份信息,妥善保管电子交易平台身份认证信息,对因初始录入身份信息不实、保管不善导致他人盗用身份进行操作等产生的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信息、数据电文和电子档案。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电子交易平台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要求供应商注册登记、收取费用; (二)违反规定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三)其他损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中,电子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程序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五十九条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采用首都北京所在的东八区作为标准时间,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第六十条 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网上直购、竞价)、零星采购等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一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以及军事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本办法与新颁布、修订或调整的政府采购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最新的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