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投诉处理
一、项目编号:D640324-20211013181002940
二、项目名称:同心县棚户区改造配套环卫设施压缩箱政府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煜宸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吴忠市利通滩区金银吴惠公路东侧合力万兴汽车制造公司车架厂
被投诉人1: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同心县新区罗山西路行政中心西侧
被投诉人2:宁夏海宏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北侧亲宁巷国贸新天地A座8层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宁夏海宏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给出的废标理由不充分。 投诉事项2:废标当场并没有通知我司做出相关报价的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就直接口头宣布废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论证,我局认定投诉人的请求事实依据充分,投诉成立,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之规定,建议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 22号)的规定进行前期采购需求调查论证,确认所采购的货物各项参数满足采购需求后,重新组织招标。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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