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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

    财政厅文件

     

     

    宁财(采)发〔2016478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建立常态化的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推动代理机构向专业化采购转变,财政部决定从20166月至10月组织开展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我区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范围为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宁夏政府采购分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原则上近三年内已经检查过的代理机构不列入本次检查范围。本次检查针对2015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一般不少于5个。

    按照财政部规定,各省(区、市)可自行确定检查代理机构的数量,但检查比率不得低于本省(区、市)代理机构总量的10%,检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20家;代理机构总量不足20家的地区,应对本省(区、市)所有代理机构进行检查。各市、县检查代理机构的数量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分解。按此规定,经过统筹分解,此次全区共抽取20家代理机构列入检查范围(见附件1)。

    二、检查工作组人员构成及分工

    成立检查工作组,检查工作组人员由财政厅政府采购处人员及市县财政部门抽调人员组成,领队:何杨,负责检查工作总协调;检查分2个小组,每小组确定一名组长,负责带领检查工作组成员具体开展检查工作,各组形成本小组的检查结论及处理处罚意见。

    三、检查内容及时间

    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保证金、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十个方面内容。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附后)。检查时间从20166月开始,10月底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自查阶段(61-620日):检查工作组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整理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附件2)对2015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并将2015年所有代理采购的项目按照项目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单位、采购预算、合同金额、计划接收时间、项目完成时间等内容统计制表,一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书面审查阶段(621日至720日):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另发)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现场检查阶段(721日至820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处理处罚阶段(821日至925日):自治区财政厅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上报财政部。

    汇总报告阶段(926日至1020日):自治区财政厅形成本次检查工作报告,并上报财政部。

    四、工作要求

    本次检查由财政部牵头组织,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按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分级开展对代理机构2015年度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为确保全国检查工作统一规范,本次检查将按照联动工作计划,对组织安排、检查内容、问题分类和处理口径等方面实施标准化管理。

    各检查工作小组要按照检查计划,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检查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检查程序,遵守检查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联系人:庞晶

    联系电话:0951-5069767

    电子邮箱:nx5069347@126.com

     

    附件:1. 2016年列入检查的代理机构名单

                2. 2016年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依据文件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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