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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嘴山市四项措施压实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责任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石嘴山市财政局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及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强化采购人资金支付责任,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工作,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保障。

    一是加强预算管理工作。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在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同时,强化预算约束,坚持无预算不采购、先预算后采购,本着“量入为出、注重绩效”的原则,科学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把好政府采购项目决策关、论证关,对纳入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及时启动项目政府采购程序,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是严禁违规设置保证金。严格执行《关于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采购单位、代理机构不得随意设置并收取法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外的任何形式的保证金,原则上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由供应商以支票、本票、汇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积极推广电子保函,支持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替代保证。

    三是建立资金预付制度。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要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可达100%。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要求供应商提交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等其他担保措施。政府采购预付款要在合同、担保措施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四是明确资金支付时限。凡符合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采购人要在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约定以货物、工程和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经履约验收合格的项目,在15日内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严禁无故拖延支付合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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