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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嘴山市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机制作为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向国家发改委推荐

     

    近日,石嘴山市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机制作为2022年全区第一批14项优化营商环境和改革创新典型经验向国家发改委推荐,也是此次我市获推的两项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其中之一。

    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我市财政部们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聚焦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转变政府管理理念和方式,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率先在全区财政部门出台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机制,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有效化解争议纠纷做出大胆尝试。

    我市明确调解原则,按照“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原则,在处理各项投诉案件时,探索建立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的模式,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矛盾纠纷。明确调解范围,有四种情形的投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即投诉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等;投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但事实依据不充分;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但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当事人各方有明确的调解意向。明确调解人员,政府采购投诉调解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调解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科、会计监督条法科及法律顾问组成,具体负责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与财政部门共同参与调解工作。明确调解方式,对适用调解机制的投诉案件,调解小组可以组织召开案件协商会,充分听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意见,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小组也可以分别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沟通协商,对投诉人的合理诉求,督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立行立改。对投诉人不合理的要求,加强解释沟通,并向投诉人释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化解投诉人疑虑,争取达成调解意愿。

    此外,明确调解时效,通过召开协商会等方式进行的调解,财政部门要于调解前1个工作日将调解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下达投诉受理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不再进行调解工作。调解期限计入投诉处理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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