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监督处罚
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 供应商
二、行政相对人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三、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卫财罚〔2024〕2号
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和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规定。
六、违法事实: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代理的 “中卫市公安局特警装备提升项目”、“中卫市公安局应急物资及特警装备采购项目”均在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的“售后服务方案”第⑤小项设置了“响应时间迅速、技术支持人员7×24h保持电话畅通,4小时内可到达项目需求现场”之条款,存在倾斜照顾本地企业,直接或变相对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阻碍的问题。
七、处罚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八、行政处罚类型:警告
九、处罚内容:本机关决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罚款金额(元):
十一、处罚决定日期:2024-04-28
十二、处罚机关:中卫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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