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处理处罚
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 供应商
二、行政相对人名称:宁夏厚荣牛羊肉销售有限公司
三、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同财罚发〔2023〕4号
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第六款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规定
六、违法事实:二标段供应商杨保岐将保证金缴纳至供应商宁夏厚荣牛羊肉销售有限公司所获取的投标保证金子账户上
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八章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第三款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
八、行政处罚类型:警告,罚款
九、处罚内容:处以宁夏厚荣牛羊肉销售有限公司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12504.85元,并给予警告处分
十、罚款金额(元):12504.85
十一、处罚决定日期:2023-05-30
十二、处罚机关:吴忠市同心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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