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监督处罚
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 供应商
二、行政相对人名称:盐池县宝森农机服务有限公司
三、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盐财(采)发〔2023〕3号
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章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的规定。
六、违法事实:本机关通过查阅盐池县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中心2021年中央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项目五标段的招标、投标文件资料,对盐池县宝森农机服务有限公司在投标盐池县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中心2021年中央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项目五标段时提供的六张购买深松联合整地机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2023年2月14日盐池县宝森农机服务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供的《盐池县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中心2021年中央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项目五标段涉嫌使用假发票参与投标并中标有关情况的说明》,2023年2月15日本机关与盐池县宝森农机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慧军谈话记录,证实你公司在参与盐池县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中心2021年中央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项目五标段(重新采购)(项目编号:D6400000141007456))采购中,使用假发票参与投标并中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问题。
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章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八、行政处罚类型:罚款,限制从业
九、处罚内容: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10‰的罚款,即罚款5250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十、罚款金额(元):5250.00
十一、处罚决定日期:2023-03-27
十二、处罚机关:吴忠市盐池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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