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监督处罚
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 代理机构
二、行政相对人名称:宁夏信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三、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灵财罚〔2023〕4号
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违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十二条“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相关规定
六、违法事实:当事人代理的灵武市中医院血球分析仪精子质量分析仪采购项目、灵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冠肺炎等重点传染病监测和能力建设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专家组人数低于5人”的问题。
七、处罚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八、行政处罚类型:警告
九、处罚内容:对宁夏信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罚款金额(元):
十一、处罚决定日期:2023-03-07
十二、处罚机关:银川市灵武市财政局
在线客服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
技术支持电话
0951-50693470951-5069346
QQ服务群
采购人:498912314
代理机构:499679365
供应商:588706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