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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监督处罚

    中卫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卫财罚[2023]2号

    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 代理机构

    二、行政相对人名称:宁夏筑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三、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卫财罚[2023]2号

    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规

    六、违法事实:存在未按规定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未及时备案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将开评标视频资料存入档案资料的问题;“中卫市职业技术学校2021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校园网络建设采购项目(三次)”存在采购人评审代表参加了开标会的问题;“中卫市职业技术学校2021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校园网络建设采购项目(三次)”、“中卫市职业技术学校2021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1+X智能网联汽车检测实训室建设采购项目”、“中卫市职业技术学校2021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图形工作站采购项目”三个项目的《招标文件》未按财库46号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新模板的问题;“吴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能力提升工程饮用水检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未存入进口产品采购核准资料的问题。

    七、处罚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八、行政处罚类型:警告

    九、处罚内容: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十、罚款金额(元):

    十一、处罚决定日期:2023-01-13

    十二、处罚机关:中卫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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