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处理处罚
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 供应商
二、行政相对人名称:宁夏盛世中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三、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四、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银兴才(罚)[2022]14号
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的规定。
六、违法事实:宁夏盛世中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参加由重庆西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兴庆区教育局“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第二十五小学2019-2020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项目(互联网+教育)”项目并中标。兴庆区教育局于2020年11月6日向你公司发放中标通知书,你公司应于2020年12月6日前与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签订合同,但经多次催促,你公司仍各种推托,迟迟不与兴庆区教育局签订合同。后通过招标代理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以书面形式向中标单位发布最终告知函,你公司仍不签订合同,并于2021年4月21日提交放弃函,放弃了本项目中标资格。
七、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八、行政处理类型:警告,限制从业
九、处理内容:对该单位予以警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处理决定日期:2022-04-25
十一、处理机关:银川市兴庆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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