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监督处罚
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 供应商
二、行政相对人名称:银川东福义农机专业合作社
三、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四、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银兴财(罚)[2022]11号
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六、违法事实:银川东福义农机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参加由宁夏众诚嘉业招标咨询服务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通贵乡2019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根据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分局移送的线索及本单位的调查取证,发现你公司与另一投标单位—银川龙飞东林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法人、股东具有交叉性,均为马东林。且在报名投标该项目时,你公司和宁夏华宁兄弟农业机械作业合作社两家公司报名IP地址相同,且找到同一家标书制作的打印店制作并装订标书。
七、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八、行政处理类型:罚款,限制从业
九、处理内容:罚款1.35万元,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处理决定日期:2022-04-25
十一、处理机关:银川市兴庆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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