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处理处罚 当事人: 瑞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兴庆区湖滨西街65号银川投资大厦1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35958156B
法定代表人:姚节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针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中发现你单位违法违规事实,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代理“吴忠市红寺堡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应急广播系统项目平台软件设备采购、吴忠市红寺堡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关于拼装式游泳池采购项目、吴忠市红寺堡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关于红寺堡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设备采购项目、吴忠市红寺堡区民政局红寺堡区中心敬老院护理床采购项目”时,存在以下问题: 1.逾期退还保证金;
2.退还保证金时间不符合规定;
3.采购档案中缺少保证金退还资料。
上述事项分别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1年10月28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了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单位对行政处罚提交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宁财(采)发〔2015〕92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改正;
2.通报批评。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3日
(公开发布)
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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