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监督处罚 当事人: 宁夏鼎申利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吴忠市红寺堡区金水街南侧六盘山路107-108号
商业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3MA76GQJF7R
法定代表人:王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针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中发现你单位违法违规事实,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代理“吴忠市红寺堡区2020年黄花菜产加销一体化项目、吴忠市红寺堡区2020年玉米秸秆机械化捡拾打捆作业公司采购项目、吴忠市红寺堡区2019年种公羊采购项目-滩羊种公羊、2020年红寺堡区黄花菜产加销一体化项目辅助设备采购、吴忠市红寺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建设项目”时,存在以下问题: 1.缺少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
2.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的设置不符合采购需求;
3.退还保证金时间不符合规定;
4.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审专家参与开标活动。
上述事项分别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1年10月28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了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单位对行政处罚提交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宁财(采)发〔2015〕92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改正;
2.通报批评;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忠红寺堡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3日
(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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