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处理处罚 当事人: 宁夏诚卓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虹桥路西侧天源财汇中心A
座13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MA76DDHL16
法定代表人:卢文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针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中发现你单位违法违规事实,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代理“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材采购项目、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多媒体触控一体机教学设备采购项目、吴忠市红寺堡区司法局采购社区矫正指挥中心设备项目、吴忠市红寺堡区太阳山九年一贯制学校教学设备采购项目”时,存在以下问题: 1.缺少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
2.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3.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的设置不符合采购需求;
4.采购档案中缺少保证金退还资料;
5.缺少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事项分别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1年10月28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了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单位对行政处罚提交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宁财(采)发〔2015〕92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改正;
2.通报批评;
3.罚款5000元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3日
(公开发布)
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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