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监督处罚
当事人: 金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国贸新天地B座20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719846197C
法定代表人:张虎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针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中发现你单位违法违规事实,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代理“吴忠市红寺堡区回民中学电子大屏设备采购项目、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AI纸笔课堂教学设备采购项目、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云计算机教室设备和办公电脑采购项目、 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教师办公电脑设备采购项目”时,存在以下问题:
1.采购档案中缺少抽取专家过程、保证金退还的资料;
2.逾期退还保证金。
上述事项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1年10月28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了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单位对行政处罚提交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宁财(采)发〔2015〕92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改正;
2.通报批评。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3日
(公开发布)
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