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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投诉处理

    吴忠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5号)

    一、项目编号:D640300-20260408093440199

    二、项目名称: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化标杆”校建设二期—有线网络升级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筑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易大紫荆花商务中心B座2001室

    被投诉人1: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教育园区

    被投诉人2:宁夏信安永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中兴小区12号楼6层

    相关供应商:宁夏云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铁东南街政府楼1-2-301室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6-04-08

    投诉内容: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招标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关于“5.预算金额(元):824700.0 6.最高限价(如有):824700.00”的规定、“第三章 投标供应商须知-(一)总则”关于“2.2 投标供应商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的规定、“第六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关于“符合性审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投标总报价超过项目(分包)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的规定,我公司投标报价为678000.00元,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均未超过预算金额824700.00元和最高限价824700元,完全符合报价要求。招标文件明确指出只有投标总价超过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属于无效投标处理,而未指出单项报价超预算单价属于投标无效。招标文件未将“单项设备报价超清单参考单价”列为无效投标情形,无任何条款约定单项超单价即废标。招标文件中标注的设备单价仅为参考测算价,并非法定“单项最高限价”,不具备否决投标效力。我公司个别设备价格高于单价,属于厂家真实报价和市场公允价格。以“单项报价超参考单价”否决投标无依据,属于违规评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论证,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吴忠市财政局
    2026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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