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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投诉处理

    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4号)

    一、项目编号:D640100-20260109145200856

    二、项目名称:银川市看守所2026年度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银川蔬果鲜蔬菜专业合作社

    地址:宁夏永宁县望远镇金盛商贸物流园4-001、4-002号房

    被投诉人1:银川市看守所

    地址:银川市永宁县胜利乡征沙渠地区

    被投诉人2:宁夏智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350号宁夏报业传媒集团印刷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南侧

    相关供应商:宁夏食鲜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东侧宁夏新世纪冷链物流中心31号楼17号房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6-01-09

    投诉人银川蔬果鲜蔬菜专业合作社认为有 1 个方面质疑事项质疑事项。质疑事项 1:银川市看守所 2026 年度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中标公告九、其他补充事宜:第二标段: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永宁县永创蔬菜水果专业合作社、银川蔬果鲜蔬菜专业合作社不属于企业,不能参加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核不予通过。反映银川市看守所在此次政府采购项目中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排除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之外的歧视性做法,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投诉人银川蔬果鲜蔬菜专业合作社于 2026 年 02月 02 日,向银川市看守所,宁夏智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银川市看守所 、 宁夏 智 通 项目 管 理有 限 公司 于2026-02-10,就质疑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函》不满,2026年 2 月 14 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经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四)规定,依法受理投诉,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送达了《银川市财政局投诉受理通知书》、《投诉答复通知书》。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银川市财政局
    2026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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