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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本级投诉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9号)

    一、项目编号:D640000-20251016091234391

    二、项目名称: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自治区纪委监委(配套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拓龙纵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新天地

    被投诉人1: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康平路1号

    被投诉人2: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银川市北京中路51号瑞银财富中心B座6楼

    相关供应商:启信系统集成(宁夏)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立达国际公寓730室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5-10-16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明确要求“高清彩屏”。2.中标公告公示的中标产品型号为GP-1102。3.制造商官网产品信息明确区分LED屏与高清彩屏:GP-1102B型号标注为“18.5寸LED动态数码显示”;GP-1102C型号标注为“18.5寸LCD高清液晶显示屏”;制造商官网不存在一个独立的、配备高清彩屏的GP-1102型号。4.第三方科技资讯平台参数佐证:中关村在线GP-1102参数页面显示,面板仅为“15-19英寸”,未标注“高清彩屏”字样。5.其他省市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公告显示,GP-1102和GP-1102B作为两个独立型号并列使用,证明该两个型号在政府采购实务中明确区分,并非“统称”。6.政府采购招标公告直接证据: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坪塘消防站日常训练设备采购项目(2022年12月)的公开招标公告中,GP-1102的显示屏技术参数明确写着“LED动态数码显示”,而非“高清彩屏”,证明在政府采购实践中,GP-1102型号配备的就是LED屏。长沙市天心消防救援大队器材采购项目(2025年)的公开招标公告中,GP-1102的显示屏技术参数明确写着“LED动态数码显示”,而非“高清彩屏”,证明在政府采购实践中,GP-1102型号配备的就是LED屏。7.制造商出具的《申明函》内容笼统,且系质疑后补交:该申明函仅笼统声称“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未提供任何具体技术参数说明或证明材料;更重要的是,该申明函系投诉人提出质疑后,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才予以提交的,并非中标人在投标时已附在投标文件中的材料(详见附件7:申明函及质疑答复函)。8.中标人提交的检测报告未对屏幕类型作出任何检测和说明,对“高清彩屏”参数不具有证明效力。法律定性:LED动态数码屏与高清彩屏在显示原理、显示效果、功能实现上存在根本性差异。LED屏仅能显示数字和简单字符,无法实现高清彩屏的图像、视频显示功能。中标人承诺“完全满足”而实际产品无法满足该功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退一步讲,即使不认定为虚假材料,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亦应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认定中标无效。9.宝德龙品牌,型号GP-1102型号跑步机,在NSCC(国体世纪质量认证中心,是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的体育用品认证机构)查询该产品认证,NSCC检测报告中附有GP-1102跑步机的实拍图片。图片清晰显示,GP-1102跑步机的显示屏为LED动态数码屏,其显示风格和面板布局 与宝德龙官网中GP-1102B(LED屏)的产品图示一致。LED动态数码屏与高清彩屏在显示原理、显示效果、功能实现上存在根本性差异-LED屏仅能显示数字和简单字符,而高清彩屏可以显示彩色图像、视频,支持触控操作。NSCC检测报告的官方图片直接证明了GP-1102产品实际配置的屏幕类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中宝德龙GP-1102跑步机屏幕是否符合招标文件“高清彩屏”参数要求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对该参数有明确要求,并设置了相应的符合性审查及评分标准。相关供应商启信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已对该项技术参数作出“无偏离”响应,通过了符合性审查,技术响应情况得分为10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本机关调查处理期间,启信公司进一步提交了生产厂家山东宝德龙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函》及由湖南中检通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后者检验结论明确该产品屏幕“符合高清全彩屏要求”。此外,本机关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亦认为,依据行业共识及相关检测数据,GP-1102跑步机屏幕满足招标文件“配备≥15.6英寸高清彩屏”的参数要求。投诉人提供的网络页面信息、其他项目公告等材料,其证明力不足以推翻本案中经法定程序审查的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及专业论证意见。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中相关供应商启信公司不具备良好商业信誉、不符合资格性审查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包括良好商业信誉在内的法定条件和资料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本案中,招标文件第二章已明确列明合格供应商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及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经审查,相关供应商启信公司的投标文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且通过了资格评审,符合本次招标文件合格供应商的要求。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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