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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本级投诉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7号)

    一、项目编号:D640000-20251016091234391

    二、项目名称: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自治区纪委监委(配套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金信德铭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以东银川江宁国际酒店用品商贸城 7-8 号 楼 8 号楼 1017(复式)室

    被投诉人1: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康平路1号

    被投诉人2: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银川市北京中路51号瑞银财富中心B座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5-10-16

    一、宁夏金佰城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已明确标注河南省裕隆时代百货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不是微型企业。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行业划型标准: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投诉请求:1.立即暂停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直至投诉事项处理完毕;2.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事项进行复核,或由财政部门指定第三方机构重新评审。3.若投诉事项成立,请求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且招标文件明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因此,参加本项目采购的供应商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保证所投货物全部由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 本案中,中标供应商金佰诚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将雨伞、篮球筐等13项采购标的的制造商填写为河南省裕隆时代百货有限公司,并声明该公司属于工业行业的中型企业。但经该公司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确认,该公司属于批发和零售业门类超市零售业行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之规定,划型为大型企业。经进一步核查,河南省裕隆时代百货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等销售类项目,不含任何制造、生产、加工等内容,经营范围未包含任何生产制造相关经营许可;此外,针对本案投诉事项,供应商金佰诚公司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所列的制造商河南裕隆时代百货有限公司,就是本次投诉所涉13项采购标的的实际制造商。本机关依法向河南省裕隆时代百货有限公司寄送协查函,该函件被拒收,导致该主体真实经营数据等情况无法核实。结合河南省裕隆时代百货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该公司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认定结论,本机关认定该主体不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制造商”资质要求,无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如为非中小企业制造,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因此,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且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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