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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本级投诉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5号)

    一、项目编号:D640000-20251211134710458

    二、项目名称: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职业技术大学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汇基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西路以南凤翔街以东恒大名都4号楼1单元703室(自主申报)

    被投诉人1:宁夏职业技术大学(宁夏开放大学)

    地址:银川市西夏区大连西路 393 号

    被投诉人2:宁夏恒盛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隆基商务大厦18楼1804-1807室

    相关供应商:青岛师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0号1号楼1532室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5-12-11

    投诉事项1.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等服务的供应商参与公开招标的违规谋取中标问题。 2、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针对此事项的质疑回复笼统,全是主观意识,缺少事实依据和证据。2.《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职业技术大学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建设项目》货物类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方法和标准”中符合性审查条款明确将“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列为投标无效情形。投诉事项2.我司评标总分72分不合理,评审专家未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依据:1、本项目一共5家公司参与投标,因成都至善匠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限内(60 分钟)提供报价合理性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导致其投标无效。我司为有效最低价,得分30分;2、我司在技术标响应情况提供了达180+的逐条证明材料,得分至少应在24分—28分; 3、我司按照招标文件提供了视频演示,按照视频演示规定“每成功演示一项得 2 分,每项演示部分功能的得 1 分”,我司就当每项演示不全,仅演示部分内容,得分也在7分。4、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实施方案(8分)、培训方案(7分)、售后服务2(9分)”要求,我司根据多年参与政采经验及对本项目的理解,认为此三项部分得分也在15分以上; 5、我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类似业绩(2分)、节能、环保产品(1分)、售后服务 1(1分)”提供业绩、节能、环保产品、售后服务5年承诺。此三项得分也在3分以上;通过以上1-5点分析,我司自认得分:30+24+7+15+3=79分。中标公告显示我司得分为72分,扣除价格30分,我司其他项总得分42分,存在打分不合理,让我司利益受损,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 6.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对质疑事项提供各评审打分表,只表明各专家是按照评分方法和标准独立评审,无法客观证明我公司评审得分的合理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投诉请求:1、青岛师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招标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的服务商,参与该项目的公开招标活动,严重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活动和政府采购规定,为营造政府采购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招标相关规定,取消青岛师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人资格。2、请求财政厅核实我公司评审分值是否合理,评审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1的认定 经本机关查证,被投诉人宁夏职业技术大学出具《答复书》及本项目前期论证资料证实本项目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等服务,均系其自行完成,未曾委托或接受任何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投诉人所提交的主要证据为青岛师友公司官方网站上的案例介绍,然而,该案例展示的宁夏职业技术学院绿色智能制造数字教学工厂项目(二次)-物理示范线+数字能力中心项目与本项目系两个不同的政府采购项目,系相关供应商于2023年完成的另一独立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成果,属于展示其履约能力和商业信誉的宣传行为。本机关组织专家论证后亦认为,判断是否构成“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等服务”一般应以是否存在委托合同等法律文件为实质认定标准,仅凭其他案例的宣传内容与本次采购需求存在部分相似或关联,不足以证明其法律意义上的“提供”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之规定,该条款的适用前提是供应商确已为“该采购项目”提供了上述特定服务。本案中,并无任何有效证据,包括委托协议或采购人确认文件等,能够证明青岛师友公司为本项目提供了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服务,对此投诉人也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因此,相关供应商青岛师友公司参加本次投标并未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投诉人此项投诉,事实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的认定 本机关逐一询问了原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针对投诉人得分的具体构成,本机关进行了重点复核。投诉人在“投标报价”与“技术标响应情况”两项中均已获得所有投标人中的最高分,表明其在价格与技术参数响应方面得到了评审委员会的充分认可,其失分主要集中于“现场演示”部分。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现场演示需对文件中标记“●”的条款进行功能演示。经核,原评审委员会因投诉人提交的演示内容基本不能与标记“●”的条款相对应且不能完整或部分演示功能,因此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分标准给予相应评分,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分值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范围或评分畸高等可以修改评标结果的法定情形。此外,对于“实施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等主观评审项,原评审委员会成员的打分均在合理区间内,未见有明显畸低或违背常理之处,不同专家对同一事项存在认知和打分上的差异,属于独立评审下的正常现象。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本案评审活动符合该规定。投诉人主张其自我评估得分应为79分,而实际仅得72分,并据此质疑评审公正性。本机关认为,评审得分是基于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程度,由评审专家依据专业知识独立作出的判断,投诉人单方面的主观估分不能替代法定的评审结论。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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