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监督处罚
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 代理机构
二、行政相对人名称:宁夏煜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三、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财罚〔2026〕3号
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1.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规定。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3.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第六款:“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规定。4.违反了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规定。
六、违法事实: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8条“核心产品”一栏仅写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未给出具体产品名称。2.第六章“评审方法和标准”中的“整体配送方案“施工方案及措施”、“质量保障措施”、“售后服务方案”、“应急保障措施”等评审项目中,评分标准多为“科学合理全面细致”、“内容充实完整逻辑缜密”等定性描述。缺少具体的、可量化的评判依据。3.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第18项: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划分标准不准确,本项目采购方式是货物采购,应划分为工业。4.资格审查人孙某(非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宁夏德富运、宁夏弘业、中久泽佑三家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均判定为通过。后续评标委员会在符合性审查中,以同一理由,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分别填写标的名称,判定上述三家供应商不通过,予以否决。“第九条验收”中,第5款“履约验收报告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在漯河市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项目在宁夏永宁县,此处应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这显然是复制粘贴其他地域合同模板导致的严重错误。
七、处罚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一)项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规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八、行政处罚类型:警告,罚款
九、处罚内容:责令宁夏煜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十、罚款金额(元):2000
十一、处罚决定日期:2026-08-07
十二、处罚机关:银川市永宁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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