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监督处罚
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 采购单位
二、行政相对人名称: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三、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四、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银兴罚决字〔2026〕10号
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四)款“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
六、违法事实:银川市兴庆区城市体检项目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以公开招标方式开标,预算金额350 万元,由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 345 万元。而双方签订合同金额为 255 万元,合同金额与中标金额不符。
七、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的规定。”
八、行政处理类型:警告
九、处理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的规定”。给予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警告。
十、处理决定日期:2026-08-10
十一、处理机关:银川市兴庆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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