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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监督处罚

    银川市兴庆区财政局
    行政处理决定公告银兴罚决字〔2026〕9号

    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 供应商

    二、行政相对人名称:银川丰农盛农农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三、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四、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银兴罚决字〔2026〕9号

    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款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六、违法事实:通贵乡人民政府 2025 年秋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你单位属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属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范围,不符合本次投标规定,在投标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虚假材料,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七、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款 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行政处理类型:罚款

    九、处理内容:处 以 采 购 金 额 千 分 之 五 的 罚 款 ,( 即 141.69 万 元 *0.5%=7085 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处理决定日期:2026-08-06

    十一、处理机关:银川市兴庆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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