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监督处罚
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 采购单位
二、行政相对人名称: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人民政府
三、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四、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银兴罚决字〔2026〕8 号
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六、违法事实:通贵乡人民政府 2025 年秋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该项目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银川丰农盛农农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属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属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范围,不能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开标前采购人代表在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时,未认真履行采购人职责,将不符合本次投标条件的银川丰农盛农农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资格审查通过造 成银川丰农盛农农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参与投标并中标通贵乡人民政府 2025 年秋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该项目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银川丰农盛农农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属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属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范围,不能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开标前采购人代表在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时,未认真履行采购人职责,将不符合本次投标条件的银川丰农盛农农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资格审查通过造成银川丰农盛农农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参与投标并中标
七、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
八、行政处理类型:警告
九、处理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给予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人民政府警告
十、处理决定日期:2026-08-06
十一、处理机关:银川市兴庆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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