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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监督处罚

    彭阳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彭财罚〔2026〕5号

    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 供应商

    二、行政相对人名称:宁夏博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三、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彭财罚〔2026〕5号

    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规定情形

    六、违法事实:彭阳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介服务机构政府采购项目(六标段至十二标段、十六标段、二十二标段、二十六至二十八标段)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和内容响应详情表(一)商务要求响应表、(二)技术要求响应表”仅给出格式,无具体响应提示。宁夏博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宁夏御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商务要求响应表、技术要求响应表填写内容高度雷同;在《法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中,宁夏博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宁夏御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排版一致;在“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一致响应中均出现了“已提供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警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独有错别字和书写错误,即将“参加”的“参”字漏输,将“经营”错输入为“警营”

    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及宁夏《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八、行政处罚类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九、处罚内容:处以844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罚款金额(元):8440

    十一、处罚决定日期:2026-08-11

    十二、处罚机关:彭阳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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