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监督处罚
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 供应商
二、行政相对人名称:宁夏盛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三、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彭财罚〔2026〕3号
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二)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规定的情形
六、违法事实:招标文件中在《法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中,宁夏盛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中禹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均在“(企业或单位负责人)”一栏填写为公司名称。在资格证明文件中,宁夏盛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中禹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均将日期索引至目录栏,目录基本一致,在资格文件中的《本项目的其他资格要求》中,均响应为空白页,且下一页空白。宁夏盛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中禹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投标相关人员均为牛**(身份证号622726********1507),此外,宁夏盛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拟投入团队人员配备中有牛**(身份证号身份证号622726********1507)。在中禹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宁夏政府采购信用登记截图中,显示联系人为牛**,《法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中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填写为132****1118,该手机号机主系牛**
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及宁夏《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八、行政处罚类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九、处罚内容: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共31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罚款金额(元):3150
十一、处罚决定日期:2026-08-11
十二、处罚机关:彭阳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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