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监督处罚
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 供应商
二、行政相对人名称:宁夏恒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三、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四、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固财(采)处理〔2026〕1号
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
六、违法事实:中标供应商宁夏恒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固原市人民医院于2025年9月28日签订采购合同,因其无法履行合同,2025年10月13日向固原市人民医院、宁夏恒志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提交《弃标函》,称自愿放弃中标资格,并解除与固原市人民医院所签固原市人民医院医用耗材、器械等采购项目第四标段合同。
七、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
八、行政处理类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招标
九、处理内容:一、中标结果无效。 二、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本机关另行核查处理
十、处理决定日期:2026-01-22
十一、处理机关:固原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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