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监督处罚
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 供应商
二、行政相对人名称:宁夏恒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三、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固财罚【2026】2号
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
六、违法事实:投标文件中提供资格承诺函,公司中标后与固原市人民医院签订合同又无法供货履行合同,向固原市人民医院提交弃标函自愿放弃中标资格并解除合同
七、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
八、行政处罚类型:警告,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九、处罚内容:1.处以采购金额1326742元千分之七的罚款9286.19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罚款金额(元):9286.19
十一、处罚决定日期:2026-03-09
十二、处罚机关:固原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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