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
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
宁财(综)发〔2014〕48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推进我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7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指导目录》包括6类,56款,243项具体事项,涵盖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技术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等六大方面。各市、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并在工作实践中把握以下两个要点:一是购买服务的具体项目资金须已列入当年预算,有明确的资金来源;二是《指导目录》可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力量承接能力等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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