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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银川分行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请示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为有效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降低中小企业制度性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性,我行特申请开展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中信银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本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本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30余年的发展,本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7万亿元、员工人数近6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0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21位;本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24位。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成立于2013年7月19日,是中信银行辖属一级分行。目前在银川市设立营业网点8家,拥有员工240余人。

中信银行银川分行自成立以来,紧密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战略部署,始终秉承“立足宁夏,服务宁夏”的理念,借助宁夏自治区区位、资源优势及中信集团在金融与非金融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充分利用“表内+表外”、“商行+投行”、“交易+结算”、“境内+境外”的独特优势,为自治区重点行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提供综合融资服务,全力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金融产品

(一)产品名称

普惠型小微企业政采e贷

(二)产品定义

普惠型小微企业政采e贷是指我行通过获取政府采购场景交易数据,基于政府采购的中标订单或合同,以锁定回款路径的财政性资金为主要还款来源,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的用于生产经营等的流动资金贷款服务。

(三)适用对象

普惠型小微企业,是指在我行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含)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法人。

三、业务流程

(一)客户开户

借款企业需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贷款放款的收款账户。项目需借款企业实控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实控人需开立个人账户。

(二)贷前调查与授信申请

借款企业发起授信申请,借款企业应填写业务申请表,并根据授信资料清单向我行提交相关资料,客户经理开展实地调查。

(三)授信审批

借款企业提交申请后,客户经营完成授信报告后,提交审批。审批人员根据授信资料清单审查资料齐备性,资料不齐备的可要求客户经理补齐资料;资料齐备的,在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工作。

(四)回款保证金账户开立

借款企业在我行开立指定政采合同项下回款保证金账户,并签署保证金账户质押合同,同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该账户为唯一收款账户。开立回款账户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用信前。

未经我行书面同意,借款企业不得变更回款账户,不得转移或以任何方式处置该账户内款项,不得设立任何担保或者采取任何可能损害我行权利的行为。

(五)贷款合同签订

1.借款企业与我行签署借款合同、回款账户质押合同等,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政府采购回款账户在我行开立,并由我行对该账户进行资金监管,在贷款本息清偿之前不得变更回款账户。

2.应收账款相关办理

借款企业拟出质的应收账款存在已被质押、转让等影响应收账款有效性的情况,我行不予办理;

我行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六)用信申请、审核与放款

借款企业申请用信,经我行审核后,予以放款。借款企业申请放款,经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四、风险控制措施

为有效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降低中小企业制度性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性,我行坚持“协同推进、市场运作、银企自愿”的原则。

我行自愿提供《中信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政采e贷》产品,自行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风险。

(一)贷后检查

1.首次检查。

2.定期检查。

3.回款情况监控。

(二)临期管理

1.每笔业务到期前,我行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对回款账户进行检查,已提前到账的回款可用于办理提前还款或留存于回款账户内,贷款到期后扣划。

2.约定付款日内未付款或回款资金不足的,我行业务经办机构要求借款企业还款。

(三)登记调整

出现下列情形的,我行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展期、变更等调整。

1.质押登记期限内贷款逾期。

2.授信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借款人已操作额度失效。

3.其他需变更登记、展期的情形。

(四)退出机制

若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我行经办机构立即停办借款企业的政采e贷业务,并要求借款企业提前结清贷款,情况严重的应及时采取法律保全措施予以清收:

1.贷款出现恶意逾期、欠息等不良行为;

2.借款企业私自变更回款账户,或付款人未将款项汇至借款企业在我行开立的回款账户中;

3.除因不可抗力外,借款企业无法履行与政府的采购合同;

4.借款企业与采购人或其他第三方产生商业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等方面)、债务纠纷,并可能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按期收回;

5.我行认为应立即停办借款企业政采e贷业务的其他情况。

(五)在借款企业出现风险预警信号并可能影响我行信贷资产安全时,我行经办机构及相关部门应按照我行相关规定采取风险化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客户业务办理权限、要求客户追加有效担保等。

(六)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贷后人员应通知借款企业按期还款。

若政府采购款未及时划入借款企业的回款账户,经办机构确保其政采合同尚在正常履约、无商业纠纷且能正常交付合同标的的前提下,通过我行批准,可给予办理无还本续贷,否则借款企业应以自有资金及时还款。

五、贷款利率

根据借款企业综合情况,融资利率区间在LPR(含)至LPR+150bps(含)之间。

六、成功案例

我行为宁夏中兴***公司成功发放459万元政府采购贷款,期限1年,利率4.3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一次性还本,用于日常经营周转,产品为流动资金贷款,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担保方式为质押+保证,由借款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合同金额728.6万元)项下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由实际控制人及配偶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笔政府采购贷款业务通过“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系统”线上流程办理,同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政府采购平台仅能向采购合同约定的我行回款保证金账户付款,且未经我行同意,不能变更回款账户”。

特此申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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