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投诉处理
一、项目编号:D640100-20210831124221716
二、项目名称:银川市公安局智慧侦查中心(反电诈中心)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翰达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356长城花园西区8号楼3单元502室
被投诉人1:银川市公安局
地址:银川市贺兰山中路545号
被投诉人2:宁夏和利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宝湖中路宝湖湾湖景公寓1712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银川市公安局智慧侦查中心(反电诈中心)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设定的部分技术参数存在指向性和排他性,于2021年11月08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投诉人因不满其答复,2021年11月15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经审核,决定依法受理,2021年11月18日向投诉人下达了《银川市财政局投诉受理通知书》,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 1:质疑事项1中列举的技术规格参数,经我司调研,发现与多个项目中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参数存在雷同甚至只字不差,存在明显在指向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我司在质疑函附件列举了明确的证明材料,但答复函中没有做出明确答复也没有举证。 事实查明:经我局查阅本项目政府采购档案,并结合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 2:质疑事项2中列举的技术规格参数,经我司调研,发现与多个项目中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参数存在雷同甚至只字不差,存在明显在指向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我司在质疑函附件列举了明确的证明材料,但答复函中没有做出明确答复也没有举证。 事实查明:经我局查阅本项目政府采购档案,并结合相关专家论证意见,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 3:质疑事项3中列举的技术规格参数,经我司调研,发现与多个项目中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参数存在雷同甚至只字不差,存在明显在指向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我司在质疑函附件列举了明确的证明材料,但答复函中没有做出明确答复也没有举证。 事实查明:经我局查阅本项目政府采购档案,并结合相关专家论证意见,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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