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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须知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22〕1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22〕18号)已于2022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2022年12月1日后新注册代理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已注册代理机构新增的专职从业人员及新申请并通过审核的评审专家需参加政府采购初任教育培训及考试,考试合格后可接受采购人委托开展代理活动或被选聘为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考试不合格的,需要重新参加初任教育培训并再次参加考试,仍不合格的,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报为代理机构专职人员或评审专家。2022年12月1日前已注册的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及已选聘的评审专家,需按照要求每年参加财政厅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及考试(另行通知)。

        二、各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每月定期维护其代理状态信息,法人、地址、人员等注册信息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宁夏政府采购网”同时更新。

        三、各代理机构在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明确1名项目负责人和2名以上项目专职人员,代理项目期间,项目组成员应相对固定。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对进场代理项目的代理机构人员进行核验,对代理机构派出的项目组人员与采购计划中推送人员不一致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拒绝其进场代理政府采购活动。

    四、自2022年11月18日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定期集中征集制,申请人需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后10天提出申请。集中征集期过后,评审专家征集入口予以关闭。申请人当期审核未通过的,可在下一个集中征集期内修改完善相关信息后再次申报。已选聘入库的评审专家工作单位、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评审地区、回避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其中,工作单位变化的需重新打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报承诺书》,并由新工作单位盖章后再次上传,并完善相关回避单位信息,评审地区变更的需提供变更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每年变更不得超过1次,评审专业变更或增加的必须获得新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调整长期从事其他工作领域,评审专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审专家应当对任何变更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五、已选聘入库的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财政厅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予以解聘: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存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受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行政处罚,收到刑事处罚,教育培训中存在冒名顶替、舞弊等行为,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并开展联合惩戒的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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