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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动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工作落实年”活动精神,市财政局进一步拓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渠道,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制定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的通知》,率先在全区财政部门出台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机制,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有效化解争议纠纷作出大胆尝试。

    明确调解原则。按照“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原则,在处理各项投诉案件时,探索建立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的模式,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矛盾纠纷。

    明确调解范围。有四种情形的投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即投诉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等;投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但事实依据不充分;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但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当事人各方有明确的调解意向。

    明确调解人员。政府采购投诉调解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调解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科、会计监督条法科及法律顾问组成,具体负责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与财政部门共同参与调解工作。

    明确调解方式。对适用调解机制的投诉案件,调解小组可以组织召开案件协商会,充分听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意见,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小组也可以分别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沟通协商,对投诉人的合理诉求,督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立行立改。对投诉人不合理的要求,加强解释沟通,并向投诉人释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化解投诉人疑虑,争取达成调解意愿。

    明确调解时效。通过召开协商会等方式进行的调解,财政部门要于调解前1个工作日将调解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下达投诉受理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不再进行调解工作。调解期限计入投诉处理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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