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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发放

           在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期间,各单位自查问题反馈中我们发现未按规定发放专家劳务报酬的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或是违规由代理机构发放或是未按规定的时间发放等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19〕676号)文件施行至今已有两年,文件中明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主体“属于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应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相关手续,制作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表,注明项目名称、评审时间、评审专家姓名、支付总额、专家收款账号等信息,经评审专家和采购单位经办人或集中采购机构经办人签字确认后,以转账等形式支付,最长不超过评审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

    很多采购人在执行中不禁会问:如果由其支付的话这笔钱到底是从项目中列支还是单位经费中列支?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是从项目中列支的话出现两种情况:(1)用该项目采购结余资金来支付。一般来说项目预算金额一定是大于实际采购金额,那么用该项目的剩余资金来支付专家的劳务报酬。可是在一体化系统与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做了政府采购预算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该项目的中标企业,不能有其他选项。实际中,该种设想无法实现。(2)在一体化系统中填报项目库时需把该项目资金分为两部分:采购预算资金和其他资金(不能选采购标识)。可在实际操作中,财务制度的层层审批等,根本无法完成在评审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二是从单位经费中列支的话必须得考虑单位经费预算中是否包含此类预。一般来说单位经费是保障单位运行的,不能列支该类资金。

    那么,如何在规定的时限内支付专家的劳务报酬呢?有以下两点建议:一是采购单位必须提高思想认识,务必于规定的时限支付劳务报酬;二是建议在政府采购系统和一体化系统中也关联专家的信息,如同支付中标供应商的钱一样,从系统中直接按时按规的发放劳务报酬。(海原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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