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监督处罚
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 代理机构
二、行政相对人名称:宁夏正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三、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灵财罚〔2023〕5号
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规定的情形
六、违法事实:当事人代理的灵武市民政局采购老年养护院配套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灵武市融媒体中心会展服务采购项目、灵武市融媒体中心专题片微电影录制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招标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问题。
七、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八、行政处罚类型:警告
九、处罚内容:对宁夏正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罚款金额(元):
十一、处罚决定日期:2023-03-07
十二、处罚机关:银川市灵武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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