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监督处罚
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 供应商
二、行政相对人名称:平罗县鑫禾源农机租赁作业有限公司
三、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财函〔2023〕22号
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法律法规。
六、违法事实: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七、处罚依据: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
八、行政处罚类型:罚款,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九、处罚内容:处以5795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十、罚款金额(元):5795.00
十一、处罚决定日期:2023-02-28
十二、处罚机关:石嘴山市平罗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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