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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监督处罚

    隆德县财政局
    行政处理决定公告隆财(采)函〔2022〕71号

    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 代理机构

    二、行政相对人名称:宁夏桐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三、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四、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隆财(采)函〔2022〕71号

    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投诉事项1:我公司对成交单位(宁夏顺致锋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代理公司(宁夏桐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质疑回复内容含糊不清且不真实,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不存在宁夏顺致锋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巨野昌佳环卫产品有限公司。成交单位(宁夏顺致锋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应标,应当取消其成交资格。 投诉事项2:我公司对整个评标结果提出质疑。我公司最终报价为134.55万元。成交单位(宁夏顺致锋商贸有限公司)最终报价为190万元。相差50万余元。且此次采购内容为垃圾桶、垃圾箱等技术简单,可以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简单货物,我公司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完全满足且优于磋商文件要求内容,商务条款也完全满足且优于磋商文件要求内容。为何我公司综合得分会低于宁夏顺致锋商贸有限公司。

    六、违法事实:投诉事项1:我公司对成交单位(宁夏顺致锋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代理公司(宁夏桐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质疑回复内容含糊不清且不真实,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不存在宁夏顺致锋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巨野昌佳环卫产品有限公司。成交单位(宁夏顺致锋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应标,应当取消其成交资格。 经核实:中标公司宁夏顺致锋商贸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八)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1.3立方米垃圾箱,制造商为“巨野昌佳环卫产品有限公司”,经核实是该中标企业书写错误,并已出具了澄清函。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据此,中标企业的澄清函应在磋商小组进行审查时提出,而中标企业的澄清函是在质疑后提出的,本机关对澄清函不予确认。该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2:我公司对整个评标结果提出质疑。我公司最终报价为134.55万元。成交单位(宁夏顺致锋商贸有限公司)最终报价为190万元。相差50万余元。且此次采购内容为垃圾桶、垃圾箱等技术简单,可以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简单货物,我公司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完全满足且优于磋商文件要求内容,商务条款也完全满足且优于磋商文件要求内容。为何我公司综合得分会低于宁夏顺致锋商贸有限公司。 经核实: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三、评标方法和标准”中经济标评审得分30分(磋商后报价得分),技术标评审得分62分(包括技术标响应情况得分25分;供货方案得分17分;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得分20分),商务标评审得分8分(包括商务标响应情况得分5分;类似业绩3分),总分100分。 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宁夏鑫港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赋分情况分别为:经济标评审得分30分(磋商后报价得分),技术标评审得分32.6分,商务标评审得分6分,总分68.6分,排名第2名。我局认为:评标委员会专家评分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认真评审的,评审过程中不存在打极端分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八、行政处理类型:撤销投诉

    九、处理内容:在处理投诉期间,投诉人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十、处理决定日期:2022-09-27

    十一、处理机关:隆德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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