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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处理处罚

    隆德县财政局
    行政处理决定公告隆财(采)函〔2022〕70号

    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 采购单位

    二、行政相对人名称:隆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四、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隆财(采)函〔2022〕70号

    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投诉事项1:质疑回复称不存在评极端分,但无依据去证明没打极端分。 投诉事项2:该公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其公示公司查不到该企业。

    六、违法事实:投诉事项1:质疑回复称不存在评极端分,但无依据去证明没打极端分。 经核实: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三、评标方法和标准”中经济标评审得分30分(磋商后报价得分),技术标评审得分62分(包括技术标响应情况得分25分;供货方案得分17分;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得分20分),商务标评审得分8分(包括商务标响应情况得分5分;类似业绩3分),总分100分。 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宁夏卓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赋分情况分别为:经济标评审得分27.33分(磋商后报价得分),技术标评审得分32.8分,商务标评审得分5分,总分65.13分,排名第5名。我局认为:评标委员会专家评分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认真评审的,评审过程中不存在打极端分的问题。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的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该公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其公示公司查不到该企业。 经核实:中标公司宁夏顺致锋商贸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八)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1.3立方米垃圾箱,制造商为“巨野昌佳环卫产品有限公司”,经核实是该中标企业书写错误,并已出具了澄清函。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据此,中标企业的澄清函应在磋商小组进行审查时提出,而中标企业的澄清函是在质疑后提出的,本机关对澄清函不予确认。该投诉事项成立。

    七、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八、行政处理类型:撤销投诉

    九、处理内容:在处理投诉期间,投诉人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十、处理决定日期:2022-09-27

    十一、处理机关:隆德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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