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监督处罚
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 供应商
二、行政相对人名称:宁夏森磊农机服务有限公司
三、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惠财罚〔2022〕2号
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当事人宁夏森磊农机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之规定。
六、违法事实:当事人宁夏森磊农机服务有限公司在“石嘴山市惠农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惠农区2022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与参与投标的另一供应商宁夏翔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在第一至第五标段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均为6CBE3E57C62A197AEBDF49203DC4444D。
七、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八、行政处罚类型:罚款,限制从业,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九、处罚内容:1.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罚款金额(元):10000.00
十一、处罚决定日期:2022-11-29
十二、处罚机关:石嘴山市惠农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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