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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监督处罚

     

    当事人: 陕西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A区9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21373923

    法定代表人:王俊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针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中发现你单位违法违规事实,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代理“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医院采购新生儿专用监护仪等医疗设备项目(1-3标段)、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医院采购妇科、儿科病床等设备项目、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医院门诊楼、病房楼维修更换项目、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医院采购ICU、NICU、产科设备项目(一至三标段)、吴忠市红寺堡区妇幼保健所红寺堡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冲击波治疗仪采购项目”时,存在以下问题:

    1.谈判文件中未明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未明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政;

    2.缺少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

    3.采购档案中缺少保证金退还资料。

    上述事项分别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1年10月28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了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单位对行政处罚提交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宁财(采)发〔2015〕923号)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改正;

    2.通报批评。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

                                                      2021年113

     

    公开发布

     

     

     

     

     

     

     

     

     

     

     

     

     

     

     

     

     

     

     

     

     

     

     

     

     

     

     

     

     

     

    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                  20211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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